Article 6
Amended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