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路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小广告等宣传品;
(五)在公共绿地随意采花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损坏公共设施;
(六)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
(八)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九)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携犬出行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他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及时清除犬粪;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7:00前,12:00至14:00,19:00后)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十四)占道办理丧事妨碍通行,播放哀乐或者其他活动的音量超过环保标准、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十五)在工作和生活区域、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
(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遵守乘车规则,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赤膊、霸座、踩踏座椅、喧哗、吵闹、谩骂、打架;
(十七)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加塞、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违反规定停车、使用远光灯、鸣喇叭,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十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二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发售物品或者乞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优先通行;
(二十二)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以外区域,妨碍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十三)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故意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索要财物;
(二十四)出租车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利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保持空车指示灯打开状态、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溢价收费;
(二十五)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或者闹市区喊站揽客;
(二十六)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诈骗及攻击、谩骂他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