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贴乱画、乱种乱养、乱堆乱放等行为,损害公共环境、影响市容或者生活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不及时清除携带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不能将排泄物处理干净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暂扣犬只,或者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