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弘扬优良风尚,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