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单位的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馆藏可移动红色资源。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馆藏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征得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收藏单位应当在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国有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应级别按照规定备案;非国有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国有馆藏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应级别按照规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