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新建城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修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