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六)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七)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八)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