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选举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乐于奉献、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