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交通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行人遇礼让车辆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驾驶机动车时,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停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军车、校车;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抢道行驶,不进入公园等禁行区域行驶;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规范使用机动车灯光和喇叭;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有序上下,不抢座、霸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食用具有特殊气味或者刺激性气味食物;
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时,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使用共享电动车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执行行业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使用无线对讲设备交流时,应当语言文明,音量适中,不干扰影响乘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十四)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