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得以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时间长短为由,限制发放生育津贴。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