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物业承接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以下物业建设档案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排水管网平面图;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五)消防工程及消防设施、设备验收资料;

(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地)清单,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管理用房清单;

(八)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分期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