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