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决定业主自行管理、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支配共有资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不得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