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早中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和考核激励制度,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差异化、周期性滚动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