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讯、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用包装物、病死畜禽的回收利用设施;

(六)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居)民自筹自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