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或者非法检查快件;
(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