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四)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五)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六)强行搭售邮品以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
(七)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
(八)转让、出租、出借邮政生产用品用具和邮政专用标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