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组织建设中小学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愿捐建中小学校的,应当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无偿捐建合同,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学校标准建设,将建成后的校舍、附属设施及档案资料依据合同移交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与住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