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