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住建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住建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