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考古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

考古机构应当制定保护预案,加强对遗迹、出土文物和发掘现场的保护,做好文字、影像等资料的动态管理,避免或者减轻文物的损害和信息的流失。

考古机构在编制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机构应当依法报告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并及时向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情况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