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政务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