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