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