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