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使用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基层组织可以在居住区内设立标识,标明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专门遛犬区域,可以在公共活动场地设置文明养犬宣传标语以及便于收集犬粪等遗弃物的器材或者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