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饲养、交易、诊疗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表演、科研用犬以及经营性肉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其他残疾人士饲养服务犬的,不受本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携犬出户时间的管理,但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