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将养犬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内所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狂犬病免疫等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备案。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行承担犬只免疫费用;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