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养犬登记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在线服务平台或者合理设置养犬登记办理地点,也可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免疫、登记的一站式服务,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反馈理由。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审核手续,并向养犬人反馈理由。

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规格。犬牌的内容应当便于查找犬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