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或者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依法就涉及自己权益的事项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予以尊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