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家庭和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社会交往、防灾避险演练等活动,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活动;
(四)保障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
(五)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及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
(七)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残疾人、疾病患者、女性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等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八)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未成年人;
(九)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订婚、结婚;
(十)民法典等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