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但证书上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承包方加盖印章;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发证书。

加盖印章不得收取费用;补发证书,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