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

(二)协助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和学术交流;

(五)引进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对选定的推广项目进行试验、示范;

(六)办好农业科技示范点,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开展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信息服务;

(八)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和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