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