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