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