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等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机制和保障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措施。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务、投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各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