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保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持续增长: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
(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
(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前一年度水平之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