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就选举、表决、共有收入等事项享有知情权;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