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清真食品的原料不符合清真要求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中,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