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