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市、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及时抢救人员,修复受损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轨道交通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