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或者擅自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