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指导、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