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含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识补办等);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全市应当逐步实现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犬只登记信息查询。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