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收容救助送交、没收和流浪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收容救助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