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

(二)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

(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

(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五)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

(七)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