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严格控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山体

开采及洞穴、石山景点的开发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其不受破坏。

山体开采和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受保护石山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受保护的石山,应当实行封山育林,未经批准,禁止进行山体开采和景点开发。对受保护石山范围内破损的石山山体应当实行修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