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接收、处理染疫的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
染疫畜禽以及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