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逐步推进,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时,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村屯应予以优先考虑。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